代市长的代字关乎宪法尊严
友在上发帖子的时候,将一位“代市长”误称为“市长”,这位市长能否坦然接受呢?这两天,湖南省娄底市代市长张硕辅就面临着这个问题。我承认现实是,“代”与不“代”,只是个程序和手续问题,没必要太较真,但我仍然认为,这个“代”字很重要,它涉及到民主和宪法的重要原则问题。众所周知,在民主的宪*体制下,*府首长应当由选民直接选举或者同级议会选举产生,我国宪法和地方组织法亦明确规定市长由地方人大选举产生。根据我国*治的例制,地方行*首长通常由上一级*委提出候选人,在地方人大开会时选举产生。在提名后选举确认前,该被提名人一般会被任命为任职地的*委副书记,再由任职地的人大常委会任命为*府副职,并代理正职。由于地方人大每年只开一次会议,因此,只要没有碰上人大开会档期,被提名人往往会有一段时间担任代理正职。代市长与市长的更大区别在于,前者仅仅是上级有关机构的单方意思,还没有从法律程序上获得选民或者地方人大的认可,而后者则是正儿八经的“民选市长”。分析了“代”与不“代”的区别后,列位或许就会明白,这一区别之中,包含了对法律的尊重,其实质是对民主原则的遵守和对选民的尊重。一个“代市长”,在不经意间很坦然地接受别人称他“市长”,显然不合适。或许有人觉得这是小事,因为在中国,由于缺乏民主制度和民权的历史基因,人们习惯了一种思维模式———重实体权利(例如是否实际获得市长的权力),轻程序权利(例如怎么依法获得市长权力);重有形权利(如金钱、物质),轻精神权利(如自由、平等)。在这种思维模式下,只要有权有位,代与不代似乎就不重要了。好在,最近十年来,随着法治理念的普及和*治改革的破冰,有关民主和程序公正的理念正逐步走进人心,在中国走向法治、民主的过程中,地方官员如何在尊重民权和法律、引导民众和官员自觉依宪、依法行事方面,是非常关键的。从这个意义上讲,我认为地方官员对自己的代理职位和称谓,一定要从宪法的高度保持敏感,并且在实际工作和生活中恪守规则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