沪新版房屋征收补偿细则实施
《上海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细则》(以下简称 《实施细则》)日前公布实施。 《实施细则》在国务院条例 “不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市场价格”的补偿标准基础上,结合上海拆迁补偿新*,具体规定了上海市房屋征收补偿标准。
2011年1月21日,国务院颁布实施 《国有土地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》,同时废止了《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》。所以原《上海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细则》必须作制度性调整,并需对国务院新条例进行细化,以保障法制的统一性和增加实践的操作性。同时,上海市近年来在城市房屋拆迁领域不断创新机制,形成的旧区改造事前征询制、数砖头加套型保底的补偿安置新标准等创新制度措施,需要在规章层面予以制度化和规范化。
◎细则亮点
■以市房屋行*管理部门为主体的房屋征收行*管理体制和以区县人民*府为主体的房屋征收行*实施操作体制
《实施细则》规定市房屋行*管理部门为本市征收补偿工作的主管部门、负责征收补偿工作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等;市和区县发展改革、建设、公安等部门为协管部门,按照职责分工,相互配合,保障征收与补偿工作顺利进行,街道办事处、镇乡*府主要履行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配合职责。同时,规定区县人民*府为征收主体,负责本行*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;区县房屋行*管理部门为本行*区域的房屋征收部门,负责组织实施房屋征收与补偿;房屋征收部门可以委托房屋征收事务所承担具体工作,该征收事务所不得以营利为目的。
■为公共利益需要征收房屋的具体操作程序
《实施细则》规定,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,方可实施房屋征收,而且确需征收房屋的各项建设活动,必须符合本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、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,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、旧城区改建,应当纳入区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。同时,明确房屋征收决定作出前,应当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,如果房屋征收涉及被征收人、共有房屋承租人50户以上的,还须经本区(县)人民*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。
■旧城区改建事前征询制度
《实施细则》规定,对于因旧城区改建征收房屋的,需要经过“征询改建意愿”和“征询征收补偿方案”两个阶段的事前征询:第一阶段为意愿征询,如果有90%以上的被征收人、公有房屋承租人同意改建的,方可实施。第二阶段为补偿方案征询,且需要签订附生效条件的补偿协议。如果在规定签约期限内达到比例的(不得低于80%,具体由区县*府规定),协议生效;否则,征收决定终止执行。
■本市房屋征收补偿标准核心*策
《实施细则》在国务院条例“不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市场价格”的补偿标准基础上,结合本市拆迁补偿新*,具体规定了本市房屋征收补偿标准:第一,被征收居住房屋的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;第二,增加不超过30%的价格补贴;第三,对于被征收居住房屋属于旧式里弄房屋、简屋以及其他非成套独用居住房屋的,增加套型面积补贴;第四,对于居住困难户,增加住房保障补贴。此外,进一步细化了非居住房屋的补偿标准。
■取消了行*强制执行,明确施行司法强制执行
《实施细则》按照国务院条例规定,明确被征收人、公有房屋承租人对征收补偿决定,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*复议或者不提起行*诉讼,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,由区(县)人民*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。